【腾讯云】ElasticSearch新用户特惠,快速实现日志分析、应用搜索,首购低至4折

2019年6月,北京朝阳,男子韩某由于备考压力大,居然一时兴起,通过某社交软件,联系了女子小蜜,并以一千二百元的费用,与其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。

随后,男子韩某便把地址发给了对方。然而,在等待女子小蜜上门期间,男子韩某突然心生悔意,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违道德,于是便赶紧给女子小蜜打电话,想要取消交易。

然而,女子小蜜却声称人已经到了楼下,无法取消交易。挂断电话后不久,男子韩某果真听见了敲门声,而当女子小蜜进入房间后,男子韩某便让其先去洗个澡。当女子小蜜洗完澡出来后,突然要求男子韩某先交钱再进行交易,而韩某却不肯答应,执意先交易再付钱,两人为此产生了分歧,并发生了争吵。争执不下后,男子韩某再次提出了取消交易的意愿,并表示愿意支付对方来回的打车费用。而女子小蜜却不肯答应,坚决表示即便取消交易,也必须全额支付费用。两人因为费用的问题再次发生了激烈的争吵,最后,男子韩某欲强行将女子小蜜赶出房间。而女子小蜜见状,顿时愤怒不已,于是便扬言,如果男子韩某不给全款,就叫她在外面等候的同伙,来男子韩某家打砸一番,让其好看。

听完女子小蜜的恐吓话语后,男子韩某信以为真,由于害怕女子小蜜的同伙,对其进行人身伤害以及打砸家里,于是基于恐惧心理,男子韩某便当场打电话报了警。警方接到报警后,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,而当警方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,最终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,将男子韩某与女子小蜜双双进行了行政拘留5日。然而,面对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,男子韩某却表示不服,坚决认为自己并不构成嫖娼。

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,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处罚。当地法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备注:本案来源于(2020)京0105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庭审上,男子韩某坚称自己并不构成嫖娼,韩某认为:他虽然与女子小蜜已经谈好了价格,可是却没有实际支付费用。而且当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后,便主动向女子小蜜提出了取消交易。此外,他与女子小蜜最终也并没有实际交易,因此,他并不构成嫖娼。

不过,面对男子韩某的辩解之词,法院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,最终却并未采纳,依然认定男子韩某构成嫖娼。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: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,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、财物,并且已经着手实施,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,尚未发生关系的,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。1、本案中,男子韩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了女子小蜜,并以一千两百元的费用,与其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。因此,两人不仅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,而且已经谈好了价格。2、女子小蜜进入房间后,男子韩某便让其先去洗个澡,再进行交易,而女子小蜜也按照其要求,进入卫生间洗完了澡。因此,两人属于已经着手实施。3、男子韩某和女子小蜜之间,在费用支付方式问题上产生分歧后,由于协商未果,最终导致了尚未发生关系,而此种情节明显属于男子韩某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。综上所述:本案中,虽然男子韩某既没有实际支付费用,也没有和女子小蜜实际交易,不过,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男子韩某依然可以按嫖娼行为被依法处理。因此,法院审理认为,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适用法律准确,因而法院依法驳回男子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笔者有话说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,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,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,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另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:卖淫嫖娼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,但是尚未发生关系的,按照“情节较轻”处理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最后,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?对于本案,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?欢迎留言讨论。

内容分享:
【腾讯云】即时通信IM接入AI服务,高效构建智能聊天能力
Top